乳酸链球菌素轻工行业标准
2009-11-11 22:40:36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ICS 67.220.20

分类号:X41

备案号:


 


前   言

   标准是对QB 239498《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的修订。

   标准QB 23949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

   ──取消了原标准中的砷和重金属指标,增加了铅的指标。

   ──微生物指标中增加了霉菌和酵母项目。

   标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归口。

   标准中国食品添加剂协会和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组织起草。

   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标准主要起草人:(待定)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QB 239498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乳酸链球菌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标准适用于由乳酸链球菌经微生物发酵提取而获得的天然的乳酸链球菌素的生产、检验和流通。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2  食盐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26号令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1. 分子式和分子量

   分子式:C143H228O37N42S7

   分子量:3348

    1. 技术要求
      1. 感官要求

   浅棕色至乳白色粉末。

      1.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效价/IU/mg 900
干燥失重/% 3.0
铅(以Pb计)/mg/kg 2
氯化钠/% 50
      1.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1.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
     大肠菌群/MPN/100 g    30
     霉菌和酵母/(个/g       10
     沙门氏菌   25 g中不得检出
    1.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

      1. 鉴别

   α-胰凝乳蛋白酶对乳酸链球菌素具有专一性,在乳酸链球菌素中加入α-胰凝乳蛋白酶(根据酶活力而定),乳酸链球菌素活性立即消失。同时,乳酸链球菌素热稳定性与其它蛋白相比具有特殊性, pH值为2.0的乳酸链球菌素水悬液,121 ℃30 min,乳酸链球菌素活力保持不变。

      1. 效价
        1. 试剂和溶液
  1. 乳酸链球菌素标准样品。
  2. 盐酸溶液:0.02 mol/L
  3. 吐温20∶水=11
  4. 培养基S1),配比如下:

       胰蛋白胨0.8 %;酵母膏0.5 %;葡萄糖0.5 %;氯化钠0.5 %;磷酸氢二钠0.2 %;琼脂1.6 %

        1. 分析步骤
          1. 标准溶液的制备

   准确称取乳酸链球菌素标准样品,溶于0.02 mol/L盐酸中,使最终浓度为2 mg/mL,摇匀,用0.02 mol/L盐酸稀释成300600倍,即成高低剂量标准溶液。

          1. 样品溶液的配制

   称取一定量的样品,用0.02 mol/L盐酸溶解后,稀释成高低剂量样品溶液,其乳酸链球菌素含量,按估计单位高、低剂量与标准品溶液大致相当。

          1. 菌株悬浮液的制备

   用接种环取一环已培养好的检测菌(黄色微球菌,NCIB8166)置于6 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震荡混匀,即成。加入培养基中的菌液量应该达到6.0×106/mL

          1. 平板的制备

   S1培养基冷却至约70 ℃左右,加入2.0 %吐温溶液(吐温20∶水=11)充分混匀,等冷却至50 ℃,加入6 mL菌株悬浮液,混匀后小心倒入已水平放置的长方型专用平板上,等凝固后,放置洁净工作台内吹干约1 h,置4 ℃冰箱存放至次日使用,使用前用打孔器在平板上打出所需的孔数,小心弃去孔中的琼脂块。

          1. 滴加溶液

   用取样器向琼脂孔中滴加等量的高、低剂量标准溶液和样品溶液。

          1. 恒温培养

   滴加样品溶液后,水平移入30 ℃恒温箱中培养20 h24 h

        1. 结果计算

   用卡尺测量抑菌圈直径,取其平均值,按式(1)计算效价: 

               

……………(1

×lgK

lg

=

CSH    XSH+XSL)-(XBH+SBL

               

CBH    XSH+XBH)-(XSL+XBL

   式中:

   CSH——样品溶液的效价,单位为国际单位每毫克(IU/mg);

   CBH——标准溶液的效价,单位为国际单位每毫克(IU/mg);

   XSH——高剂量样品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单位为毫米(mm);

   XSL——低剂量样品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单位为毫米(mm);

   XBH——高剂量标准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单位为毫米(mm);

   XBL——低剂量标准溶液所致的抑菌圈直径,单位为毫米(mm);

   K——高剂量倍数与低剂量倍数的比值。

   若样品估计值不在测定值的90 %110 %范围内,需重新估计样品效价,重测。

      1. 干燥失重

   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 氯化钠

   GB/T 5009.42规定的方法测定。

      1. 菌落总数

   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1. 大肠菌群

   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1. 霉菌和酵母

   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1. 沙门氏菌

   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1. 检验规则
      1. 批次的确定

   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

      1.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2 %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 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一瓶密封留存备查。

      1. 出厂检验
        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效价、干燥失重和氯化钠。
        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1. 型式检验

   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1. 判定规则

   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

    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1. 标志

   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卫生部[2002]26号令第四章的要求。

      1. 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采用国家批准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包装用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其中,水溶性迷迭香提取物产品由于易吸潮,需用防潮真空包装。

      1.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污染物质混合载运,避免雨淋日晒等。

      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清洁、干燥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等物质混存。

      1.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符合上述储运条件、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应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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